介绍
《专利法》第45条规定,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宣布授予专利权的日期,任何单位或个人都认为,授予专利权不符合本法律的相关规定,它可以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宣布该专利权。专利权是无效的。换句话说,对于已获得专利权的专利,任何具有民事诉讼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专利所有者,他们认为授予专利权不符合相关法规,并且无法获得专利权,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办公室进行审查。无效审判部提交了相关材料,要求宣布专利无效。
在发表无效的声明时,通常涉及以下6个主要原因:
1。索赔缺乏创造力(专利法22.3);
2。索赔缺乏新颖性(专利定律22.2);
3。披露说明不足(专利法第26.3号);
4。索赔不清楚(专利法第26.4号);
5。规格不支持索赔(专利法26.4);
6。索赔缺乏必要的技术特征(实施规则20.2)。
现在,根据我处理的实际情况,作者在专利无效程序中研究了“不明确,不支持和常识”的问题,并与读者进行了讨论。
案例简介
专利所有者:公司
申请号或专利号:2.1
发明和创建名称:产品挤出处理生产线
无效声明请求者:B公司
律师:Zhao Yu律师Wang Hong专利代理商
审判当局:国家知识产权管理
案例编号:5W127571
案例结论:保持专利权的有效性
审判当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例编号:(2023)北京73号旅行编号115
案件:关于专利无效的行政争议
案件结论:原告撤回起诉!
案例分析
A公司认为,B公司的相关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并提出了侵犯专利的行政程序。 Zhao Yu的律师团队完全代表B公司处理此案。首先,Zhao Yu的律师团队在行政案件中对侵权进行了防御,与此同时,他代表B公司宣布涉及该案A公司的专利无效,以便从锅底上删除资源!
第一步是Zhao Yu的律师团队代理人提出了无效的请求,如下所示:
01无效的原因
涉及的专利不遵守《专利法》第22条第22条中有关创造力的规定;
该案所涉及的专利不符合第26条,第3款和专利法第4段的规定,涉及规格和索赔。
02案件涉及的专利要求
1。挤出加工生产线,其特征是冷饲料挤出机,挤出模具,一个硫化盒,热压缩成型机和熔融装置。冷饲料挤出机出口连接到挤压模具。挤压模具包括压缩模具,顶部散热模块,底部散热模块和挤压模块。散热线圈安装在压板中间的压沟的上和下表面上。散热线圈分别用压板侧打开。连接水入口和出口,并在顶部散热模块,底部散热模块和挤出模块中安装了几个热量耗散通道。挤出模具出口连接到硫化框,硫化盒插座连接到热压缩机器。挤压模具上方和硫化盒顶部提供了负压空气吸烟罩。
03律师Zhao Yu代理商提供的证据
证据1:具有授权公告编号的公用事业模型专利为CN203697428U,授权公告日期为2014年7月9日;
证据2:具有授权公告号的公用事业模型专利为CN207207071U,授权公告日期为2018年4月10日;
证据3:具有授权公告编号的公用事业模型专利为CN207050274U,授权公告日期为2018年2月27日;
证据4:具有授权公告编号的公用事业模型专利为CN203385311U,授权公告日期为2014年1月8日;
证据5:发明专利申请申请申请申请号CN108787903A在2018年H.13发表;
证据6:申请发行号CN104875357A的发明专利申请于2015年9月2日发布;
证据7:具有授权公告号的公用事业模型专利为CN203972442U,授权公告日期为2014年12月3日;
证据8:带有标题为“水冷却和散热技术”和下载的打印量标题的PPT RESCERWARE网页打印输出(URL如下:https://www。docin。com/pt896402032。时间戳身份验证证书副本。
上述专利披露日期和Web内容披露日期都比专利申请日期早,并且都与先前的艺术有关。
04请求者声明无效的特定原因
(1)涉及的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4款第26条的规定:
1。权利要求1包括一个序言:“产品A挤出加工生产线”,以及一个功能:“它的特点是冷饲料挤出机,挤出模具,硫化盒,热压箱形成机器和融化的粘合剂。冷饲料挤出机出口连接到挤压模具,其中包括压缩模块,顶部散热模块,底部散热模块和挤出模块,该模块安装在压在压块中间的压沟的上和下表面分别连接到水入口,并在压迫霉菌的一侧打开,分别连接到水入口。安装在顶部散热模块中,底部散热模块和挤压模块。盒子插座连接到热压机的热压空气盖上方,挤压模具上方和硫化盒的顶部安装了。 “
序言部分是先前的艺术功能,功能部分是独特的技术功能。在上述技术功能中,包括“熔体胶”的技术功能,但是索赔没有“熔体胶”和其他组件的技术特征之间的连接关系和位置关系。描述,并且没有连接关系,位置关系,融化的使用,与其他组件合作的方法等。描述。当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此专利规范时,他们不知道“熔体胶”是什么,它具有什么功能以及它产生的技术影响。因此,尚不清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2。上述权利要求1的显着技术特征进一步包括“热压缩成型机”的技术特征。 “热压缩成型机”一词并未描述其在索赔,规范和图纸中的特定结构,功能和技术效果。此外,“热压缩成型机”不是行业中的通用名称。在现有的技术和常识中,找不到“热压缩成型机”的详细记录,这对于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很含糊。因此,尚不清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总而言之,由于“融化粘合剂”和“热压缩成型机”的组成部分对艺术中的技术人员尚不清楚,因此所涉及的专利索赔1不符合第26条,专利法律规定的第4款应为宣布无效。
(2)关于案件涉及的专利规定,该案件不符合专利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
1。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的技术特征:“熔融机”与其他组件及其使用之间的连接关系和位置关系及其使用。因此,专利规范中描述的技术解决方案尚不清楚且不完整,并且在艺术方面熟练的技术解决方案无法根据规范中的描述实现技术解决方案。它不符合专利法第3条第26条的规定。
2。上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热压缩成型机”不是通用名称,而先前的艺术和常识都不能找出“热压缩成型机”和指示随附的图纸没有任何特定信息。相关信息的详细记录,例如“热压缩造型机”以及它的用途。因此,专利规范中描述的技术解决方案是不完整的,这使得艺术中熟练的人不可能根据规范中的描述实现技术解决方案。它不符合专利法第3条第26条的规定。
总而言之,案件涉及的专利规范并未提供清晰而完整的公用事业模型的描述,并且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施该技术计划,该计划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的规定规范应清楚而完整,并应声明无效。
(iii)在证据1-3方面,专利权1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2条中有关创造力的规定:(省略)
(iv)关于该案件中涉及的专利与证据1、2、4和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5和常识的组合并不符合第22条第3款中关于创造力的规定专利定律:同样,对证据1-3的讨论也不会在此处重复。
总而言之,该案所涉及的专利不遵守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款和专利法第4段的规定,不应授予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45条,以及“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详细规则”第65条,国家知识产权办公室必须宣布所有公用事业模型专利无效。
在第二步中,专利所有者提出了辩护和证据的原因:
05
专利所有者于2022年4月27日提交了意见声明,以响应上述无效声明请求,并认为该专利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附件1:发明专利申请申请申请申请号CN102994018A,申请出版日期为2013年3月27日;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轻型行业标准QB/T 5128-2017:Hot Melt Glue Gun,于2017年4月12日发行,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影印本,共有9页;
附件3:具有授权公告号码的公用事业模型专利为CN201275907Y,授权公告日期为2009年7月22日。
此后,专利所有者进一步提交了评论声明,并于2022年6月17日和6月20日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4:“金属和金属的粘合剂”,由卢·洪朱恩翻译,国防工业出版社,1976年12月第一版的第二版,封面,标题页,版权信息页,翻译员的词语,目录和文本41,页面,页面,页面48-50、52-53,副本,总共12页;
附件5:“粘合剂和应用程序”,由Huang Shiqiang等编辑,机械行业出版社,2014年8月第一版的第三版印刷,封面,标题页,版权信息页,序言,目录和文本页面,第228和252页,副本,总共10页;
附件6:“工程材料的属性和选择”,由韩兴编辑,机械行业出版社,第一版,2013年,第一版,第一版,第1版,标题页,版权信息页,目录和文本,279-282,287-289 ,第308-309页,影印本,总计20页。
上述附件证明该专利符合专利法的要求。
步骤3:请求者对专利所有者的公共知识和常识证据的驳斥
06
请求者对专利所有者提交的公开证据的答复。
(1)申请人承认专利所有人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它不构成常识的证据。因此,涉及该案件的专利的技术特征,例如“熔体胶水和热压缩机器”不符合专利法第26.3和26.4的规定,并且该专利均应被宣布为无效。
1。专利写作需要使用现场中的常见专业名称对组件进行描述。如果有必要用自制名称来描述它,则必须在说明中详细说明。由于热压缩成型机不是该领域的一般专业名称,而是一个自制名称,但在说明中没有指定,因此“热压缩成型机”本身并不清楚。
2。专利所有者补充的证据没有出现在“热压缩机器”一词中,这意味着(反证据)它不是该领域的一般专业名称,而是一个自制的名称,需要在专利规范中进行解释。
3。确定常识的问题:
1)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年度报告摘要(2020年),第29条讨论了“识别公共知识常识证据的规则”,如下:
(2020年)最高法院第35号中央法院[判断论文]:公共知识的常识证据通常是指在此领域记录基本技术知识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文档;技术词典,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中不包含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以外的其他文档;教科书中不包括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以外的其他文件;这是公共知识的常识证据,需要根据诸如载体形式,内容及其特征,受众和文档传播范围之类的因素进行明确识别。
[裁判意见]:一般而言,相关的技术知识是否可以通过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在技术领域中的常识证据来证明公共知识;如果难以通过技术词典和技术手册;当证明公众知识和常识证据(例如教科书)时,可以验证多个非公开知识证据,例如多个专利文件,期刊等,以充分证明技术知识是公共知识,但是这是一种证明方法应遵循更严格的证明标准。其次,常识证据是指在该领域记录基本技术知识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文档。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就可以假定在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中记录的技术知识是常识。
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以外的其他文档,以确定它们是否是公共知识和常识证据,这些证据记录了该领域的基本技术知识,有必要结合文档的载体形式,内容和特征受众和传播等范围,以详细确定文档,例如载体形式,内容及其特征,受众和传播范围。 。
2)证据4专利所有者提供的“金属和金属的粘附”,这不是教科书,就其受众和沟通范围而言,它也在翻译人员的第二页中写道:“翻译的目的这本书本书主要介绍给参与该领域的家庭工人和技术人员,以参考他们的工作。”也就是说,这是一本参考书,而不是技术词典或技术手册。此外,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其他证据表明该书已成为相关领域研究人员的共同参考书,因此证据4不能被认为是公共知识。
3)专利所有者提供的证据5“粘合剂及其应用”,这不是受众和沟通范围的教科书,并且在第三页的第二段中可以看到:“这本书适合研究和相关专业的学生,学生和研究人员也可以使用粘合剂技术人员的开发,生产和应用。在这种情况下,这本书已成为相关领域研究人员的共同参考书,因此证据5不能被视为公共知识。
4)专利所有者提供的证据6“属性和工程材料的选择”,这不是听众和沟通范围的教科书,并且在证据的第二页的第二段中可以看出。从事工业产品设计和不主修材料的相关技术人员也将由不专业的教师和学生参考。参考书,不属于技术词典或技术手册。此外,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其他证据表明该书已成为相关领域研究人员的共同参考书,因此证据6不能被认为是常识。
4。专利所有者提供的证据5“粘合剂和应用”,第252页,倒数第二段的最后两行:“涂有热融化粘合剂的金属带是由热融化的粘合剂来完成的。”如果在此处热融化,如果Gluer指的融化器,则可以应用融化器本身。专利所有者在口头检查中说,熔化装置和热压缩成型机是用于在钢边缘上涂抹胶水的设备。这两个陈述中存在矛盾。
5。在专利所有者4、5和6提供的证据中引入涂料过程和设备不能直接毫无疑问地得出结论,熔融设备和热压缩机是用于在钢边缘涂抹胶水的设备。结论,尤其是热压缩机的应用。
总而言之,专利所有者列出的证据无法证明涉及专利1中的“熔体胶和热压缩成型机”是常识,因此所涉及的专利不符合专利法26.3和26.4。 ,应根据法律宣布无效。
步骤4:国家知识产权办公室的审判过程和结论:
07
国家知识产权办公室于2022年4月进行了口头审判,双方任命特工参加口头审判。国家知识局认为:
请求者明确放弃了使用证据6-8作为证据,仅由合作集团参考;专利所有者不反对证据的真实性和披露5。请求者不反对附件6的真实性和披露。请求者提出无效声明请求的原因与书面意见一致。创造证据的使用如下:权利要求1是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和常识,证据1,证据2,证据4和公众知识的共同意义的结合,证据的组合1,证据2和公共知识,或证据的结合1,证据5和公共知识没有创造力。
决策的原因
...
3。关于第26条,第3款和专利法第4段
...
申请人声称,权利要求1中“融化粘合剂”和“热压缩成型机”的组成部分对于艺术中的熟练人士尚不清楚,并且不符合专利法第4条第4款第26条的规定。该专利规范还没有指定“熔体胶”和“热压缩成型机”,这会导致艺术中熟练的人无法根据规范的描述实现该专利的技术解决方案,并且不遵守在第26条中,专利法第3款本发明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的技术解决方案。
经过审查后,合作团体认为:
根据该专利的描述,该专利解决了挤压量散热不良的技术问题,在先前的艺术中死亡,从挤出中间的凹槽与顶部结合热量耗散模块,底部散热模块和挤压模块内部的热量耗水通道有效地改善了热量挤出模具的耗散效应,具有合理设计,简单结构和高散热效率的优势。从此可以看出,该专利旨在改善先前艺术的挤压磨料的热量耗散设计,而“熔体胶”和“热压缩机”并不能改善该专利对先前的艺术。尽管在该专利规范中未详细描述“融化”和“热压缩机”的特定结构,但艺术专利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两者的名称清楚地确定其在该专利中的功能,并且可以选择先前艺术的适当相关设备,以实现该专利的技术解决方案并实现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申请人声称权利要求1尚不清楚,而权利要求1的技术解决方案的原因在规范中不够。
4。关于第22条,专利法第3段(省略)
基于上述事实和原因,合作团体根据法律做出以下决定。
08
决定维持公用事业模型第2.1号专利的有效性。
随后的
在进行无效的声明程序之后,Zhao Yu提起了不满的行政诉讼 - (2023)Jing 73 Xingchu No. 115案件。后来,另一方的知识产权办公室决定撤回该案件的侵权案。原告没有提起诉讼,并且消除了侵权风险。为了解决冲突,当事方决定撤回此无效行政案件的诉讼。
律师的评论
1。“非必需的技术特征”的概念以及它是否属于现有技术的问题。
无论是非必要的技术功能还是独立索赔中的不具体工作,都需要清楚地写出,以及非必需的技术功能是否是先前的艺术特征。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这个问题:什么是必要的技术特征,什么是非必需的技术特征?
第2部分,第2章,《专利考试指南》第3.1.2章,指出必要的技术功能是指“在发明或公用事业模型中解决其技术问题至关重要的技术功能,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效用模型。在规范,并且不应简单地将实施方案中的技术功能直接识别为必要的技术功能。然后,非必需的技术功能是独立索赔中必要的技术功能以外的技术功能。至于非必需的技术功能是否是先前的艺术特征,根据规范中描述的整体内容,需要进行全面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 SOL和热压缩成型机”显然不是该专利“不均匀散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功能,因此应被认为是不必要的技术功能。因此,无论是先前的艺术功能,作者都认为无法确定已记录的专利内容。因为“ Sol和Hot Compress Molding Machine”仅提及专利文本中的两个名称,所以没有其他描述,但是这两个名称不是专业名称,并且由专利所有者定制。如果没有解释,那不是专业名称。 ,这并不容易理解。因此,作者认为此功能尚不清楚,并且不遵守专利法第26条,第3段和第4段的规定。
2。关于创造性判断中常识的识别标准。
从字面上看,所谓的公众知识意味着公众知道常识知识,但是在实践中可以理解它吗?让我们看一个案子。
(2020年)最高法院第35号中央法院[判断论文]:公共知识的常识证据通常是指在此领域记录基本技术知识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文档;技术词典,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中不包含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以外的其他文档;教科书中不包括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以外的其他文件;这是公共知识的常识证据,需要根据诸如载体形式,内容及其特征,受众和文档传播范围之类的因素进行明确识别。
[裁判意见]:一般而言,相关的技术知识是否可以通过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在技术领域中的常识证据来证明公共知识;如果难以通过技术词典和技术手册;当证明公众知识和常识证据(例如教科书)时,可以验证多个非公开知识证据,例如多个专利文件,期刊等,以充分证明技术知识是公共知识,但是这是一种证明方法应遵循更严格的证明标准。
作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公众知识和常识证据不符合上述标准,因此应将其视为公共知识和常识证据。即使可以将其识别为常识证据,相关内容也不足以证明热压缩机和鞋底是先前的艺术。
3。关于口头审判,存在一个问题,即是否放弃了无效的证据。
在这种无效的情况下,关于审查员需要(建议)在口头审判期间以6-8放弃证据的问题存在一个问题。为了减少工作量,或者确实相信某些证据没有实质性目的,审查员将询问是否在口头审判期间放弃部分证据。提出证据的当事方必须谨慎回答问题时不要放弃证据,因为害怕审查员会误解(或不理解)。作者建议目前不要发表太多陈述,以避免审查员的厌恶,并试图遵守相关的书面意见。 ,避免放弃证据,因此缺少对有用观点的一些解释。
4。提出专利无效声明的常见原因和实际选择。
当声明无效声明时,通常涉及以下6个主要原因:
1。索赔缺乏创造力(专利法22.3);
2。索赔缺乏新颖性(专利定律22.2);
3。披露说明不足(专利法第26.3号);
4。索赔不清楚(专利法第26.4号);
5。规格不支持索赔(专利法26.4);
6。索赔缺乏必要的技术特征(实施规则20.2)。
通过实践研究,作者发现,大多数成功的专利无效案件都是基于专利法的无效。 Therefore, when making a request for invalidation declaration, the author recommends that the patent invalidation requester find out as much as possible all invalid clauses involved in the patent involved, focus on different invalid clauses, and pay attention to the search and collection of evidence,并尽可能多地使用。 Such evidence proves that the patent involved does not comply with Articles 22.2 and 22.3 of the Patent Law, in order to increase the success rate of patent invalidation declaration.
法律基础
Article 45 of the Patent Law: From the date when the patent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the State Council announces the grant of the patent right, any unit or individual believes that the granting of the patent right does not comply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is Law, it may request the patent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the State Council to announce the patent right to declare the patent right. The right is invalid.
Article 22, Paragraph 2 of the Patent Law: Novelty means that the invention or utility model does not belong to the existing technology; no unit or individual has patented the State Council before the application date for the same invention or utility model. The department has filed an application and records it in the patent application documents or patent documents announced after the application date.
Article 22, Paragraph 3 of the Patent Law: Creativity refers to the invention having outstanding substantive characteristics and significant progress compared with the existing technology, and the utility model has substantial characteristics and progress.
Article 26, Paragraph 3 of the Patent Law: The instructions shall make clear and complete descriptions of inventions or utility models, and shall prevail if the skilled person in the technical field can achieve it.
Article 26, Paragraph 4 of the Patent Law: The claims shall be based on the description and clearly and briefly limit the scope of patent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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